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4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0日起,张某因突发脑梗死等疾病住院并长期休病假。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也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8月24日,张某依法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同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张某的请求获得部分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的月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公司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公司是否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律师费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三、代理策略与法院认定
1. 劳动关系认定
公司主张张某系“为自己投资的事业工作”,否认劳动关系。我们通过提交以下证据成功反驳: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提及“工资”;
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的记录;
银行流水备注为“工资”;
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
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3年8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工资标准认定
公司主张张某月工资仅为3000元,其余为“车辆补贴”。我们主张其月工资为16000元,并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
法院认定:公司未能举证工资结构,应承担不利后果。车辆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采纳1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
3. 病假工资差额
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2023年3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需休病假。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2023年3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35,391.52元。
4. 经济补偿金
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
5. 律师费承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967.73元。
四、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在2021年12月4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35,391.52元;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
公司支付律师费3,967.73元;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试图以“合作关系”“股东身份”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责任的案件。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工资构成认定及劳动关系实质审查,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启示: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私账发薪”“名义补贴”等方式规避工资支付义务;
劳动者在患病期间享有法定的病假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费支持制度在深圳地区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邱赞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