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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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并获赔病假工资、经济补偿及律师费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2025-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4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0日起,张某因突发脑梗死等疾病住院并长期休病假。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也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8月24日,张某依法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同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张某的请求获得部分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的月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公司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公司是否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律师费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三、代理策略与法院认定

1. 劳动关系认定

公司主张张某系“为自己投资的事业工作”,否认劳动关系。我们通过提交以下证据成功反驳: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提及“工资”;

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的记录;

银行流水备注为“工资”;

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

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3年8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工资标准认定

公司主张张某月工资仅为3000元,其余为“车辆补贴”。我们主张其月工资为16000元,并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

法院认定:公司未能举证工资结构,应承担不利后果。车辆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采纳1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

3. 病假工资差额

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2023年3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需休病假。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2023年3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35,391.52元。

4. 经济补偿金

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

5. 律师费承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967.73元。


四、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在2021年12月4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35,391.52元;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

公司支付律师费3,967.73元;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试图以“合作关系”“股东身份”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责任的案件。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工资构成认定及劳动关系实质审查,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启示: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私账发薪”“名义补贴”等方式规避工资支付义务;

劳动者在患病期间享有法定的病假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费支持制度在深圳地区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邱赞华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十余年,深耕南山,南山司法局援助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440320********55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