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加班时间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限制,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例外情形】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且加班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上限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