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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可否约定管辖?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6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工作关系上的管理权,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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