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目前除了深圳外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