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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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744人看过


答:《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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