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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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于员工辞职当日结清工资?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019人看过


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于员工辞职当日结清工资?


答: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监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特殊情形:《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注意】鉴于劳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庞杂繁多,各地规定不一,对于有关问题的解答可能会涉及笔者执业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司法文件,广东广州以外地区的劳动案件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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