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答: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20〕38 号12条: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 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参考2020》45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向用人单位提出了异议,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的合理期限内补齐相应的工资,可视为用人单位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注意】鉴于劳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庞杂繁多,各地规定不一,对于有关问题的解答可能会涉及笔者执业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司法文件,广东广州以外地区的劳动案件建议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