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弘斌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2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日,原告高某某与委托被告一杭州某某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以原告的房产办理民间抵押借款,原告按照融资服务委托协议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原告于4月1日当天即支付服务费以及借款押金给被告一的业务员被告二戴某某(该借款押金约定到期还清借款后退回原告),之后被告一以原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拒绝返还押金,而原告认为是被告一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融资服务委托协议书中也并未约定该借款押金,借款押金收条上也写明在原告还清借款后被告需将该款项退还原告,因此在原告已经正常偿还借款及利息后,该借款押金即应当退还,没有正当理由扣留该款项。
二、案件结果
由被告杭州某某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戴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律师分析
押金是否退还需要看合同中是否对押金进行约定以及是否对押金的退还方式进行约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融资服务委托协议书并未对押金进行约定,借款押金收条上也写明在原告还清借款后被告需将该款项退还原告。因此不论原告是否逾期归还款项,只要履行了还款义务,被告即需要归还相应的押金。
律师建议:对于定金或者押金等问题,协议的双方需要对于支付方式、合同履行形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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