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弘斌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获得某手持数码装置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因被告一陆某某在被告二某电商平台上销售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商品,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案件结果
在律师代理被告一后,经律师在法庭上进行答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分析
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不能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严重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若有合理来源的商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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