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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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约定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者:李泓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740人看过

【问题咨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应该是几个月?
【问题解答】试用期应该最长为2个月。
【相关案例】王某20149月入职北京某酒店,任酒店前台,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2400元。工作到20157月王某因与客户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王某有损企业形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王某提出试用期约定多了1个月,此月工资按照试用期发放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只同意一次性支付5000元作为辞退补偿。因此双方协商不一致,王某以此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调解员在给双方讲法的基础上,最后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向王某补足工资差额800元,按照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2867元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共计向王某支付6534元。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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