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中的过户义务,如何处理?下边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田某和杨某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十分淡漠。2013年9月,两人经过协商,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共同购置的一辆小轿车归田某所有,车贷由田某继续负责偿还;田某向杨某支付10万元,作为财产对价补偿。手续办结后,田某当天付清了10万元款项,以兑现承诺。
2016年9月,田某还清所有的车贷后,找到杨某,要求配合将户名变更至自己名下。杨某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推托未办。
请问:田某应该如何处理?
【杨律分析】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离婚事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作所的书面约定,也是双方据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归田某所有,即使在离婚后,杨某仍有义务配合田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田某可向杨某主张相关权利,要求杨某完成过户更名的协助义务。如杨某拒不配合,田某可诉诸法院,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实现权利。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协议离婚时,如果担心对方离婚后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配合车辆过户”的违约金条款。协议签订后,如果对方不按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及承担违约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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