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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妮,董x浪,董x涛等与董x然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文军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董x侠因与上诉人董x潮、上诉人董x浪、上诉人董x涛、上诉人董x妮、被上诉人董x然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x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x峰,上诉人董x潮、上诉人董x浪、上诉人董x涛、上诉人董x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伟、田x玲,被上诉人董x然的法定代理人董x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军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董x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对被继承人董x恩的遗产进行分割,将上诉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判归上诉人所有。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董x恩已经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有效处分,本案涉争的的秦都区毛条路国土资源局家属楼xx户以及户内财产,董x恩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所写遗嘱有效。2、上诉人要求鉴定主要是鉴定该遗赠整篇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但鉴定机关没有按照上诉人要求进行鉴定。法院应按照上诉人请求要求鉴定机关对该鉴定书在法庭进行解释、释明。一审法院仅同意上诉人庭后递交异议书。直到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对鉴定书的质疑至今未得到解决。上诉人认为该鉴定书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该遗赠书中,上诉人认可的遗赠上半部分属于董x恩书写的部分中(对于书写遗赠以及已经书写的遗赠的内容,董x恩生前对上诉人作了明确说明),董x恩明确表示:要将上诉人夫妻养老送终,才将房屋赠与董x然。这是一份附义务的遗赠。一审法院对董x恩遗赠书中该部分内容的描述完全背离了遗赠的真实表述。且该份遗赠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得到确认。3、作为董x恩的配偶,上诉人有权居住并使用该房屋,有权依照遗嘱占有该房屋及遗嘱上的红木家具并对该套房屋、红木家具拥有完全的所有权。4、董x恩抚恤金是对董x恩抚养义务人的抚恤。上诉人作为董x恩的抚养义务人,有权获得该笔费用用于生活。该费用应判归上诉人所有。5、涉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晰,不存在不能继承的法律障碍。

上诉人董x潮、上诉人董x浪、上诉人董x涛、上诉人董x妮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中关于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请的判决,改判为:按被上诉人6份,上诉人各1份的比例依法实物分割位于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段村xx号加盖的三层、四层房屋(暂估价18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董x恩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董x恩将户籍迁入段村xx号,并于2011年在该xx号原建筑上加盖了三、四层,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该建筑为被上诉人和董x恩共同共有。董x恩去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法定继承该建筑二分之一份额。考虑拆迁安置等政策因素,上诉人要求实物分割。

经查,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董x恩与张x兰1997年在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购买了该局家属楼xx号房屋一套。1999年9月董x恩、张x兰入住该房屋时,购置红木家具一套。该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被继承人董x恩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和一份遗赠,被继承人2011年9月21日所立遗嘱经咸阳市公证处公证,后该遗嘱内容经被继承人申请被咸阳市公证处公证撤销。本案处理应以2010年12月6日、2012年12月8日自书的两份遗嘱和2013年8月19日董x恩书写“遗赠”为依据。该二份遗嘱和一份“遗赠”的内容均涉及到房屋的处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此应该以2013年8月19日的最后一份遗赠作为被继承人对该房屋处分的最后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诉人董x侠提出本案涉争的的秦都区毛条路国土资源局家属楼xx户房屋以及户内财产董x恩有完全的所有权,提出董x恩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所写遗嘱有效,提出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国土资源局家属楼xx号房屋及红木家具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予以驳回。且董x侠在本案并未诉请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故董x侠上诉提出自己作为董x恩的配偶,有权居住并使用该房屋一节,本院不予支持。
孙子女不是祖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2013年8月19日的遗赠不属于遗嘱。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015年12月20日董x恩去世后,董x然至今持有2013年8月19日的遗赠,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其一直持有遗赠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应认定接受遗赠。故董x侠提出该份遗赠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得到确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董x侠要求全部抚恤金123512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原判考虑到董x侠现无工作,已适当给其予以了多分。故董x侠该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上诉人董x侠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对遗赠整篇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而成,以及遗赠最后三行是否董x恩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后,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1日组织本案当事人就涉案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质证中,一审法院明确告知董x侠书写书面东西由鉴定机构书面答复质询,但董x侠并未提交书面异议。董x侠在本院审理中申请对遗赠的形成时间重新鉴定,该申请超出了一审举证期限,也超出了一审申请鉴定的事项范围。综上,故对董x侠提出一审法院鉴定书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鉴定等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xx号加盖房屋两层,董x潮、董x浪、董x涛、董x妮上诉提出董x恩在该房屋中拥有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与董x侠共同继承,但共有的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支持,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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