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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市场下,买方签署阴阳合同有风险!

发布者:方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840人看过

    深圳人多地少,房子无疑是稀缺资源,在历经去年楼市寒冬后,今年购房刚性需求释放,楼市火爆升温。在房价持续走高的情况下,业主反价潮出现,纠纷频起。


    就目前深圳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来讲,阴阳合同无疑成了业主反价的“杀手锏”。由于卖方市场下,业主卖方几乎都采取“实收”方式(即买方除了交缴纳买方税费之外,卖方税费也由买方代卖方缴纳),个别业主看涨房价就毁约不卖,并借口阴阳合同违法,要求买方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过户,以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迫使买方放弃购买。


    今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规定: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有律师对上述规定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业主反价的不诚信行为。本律师认为,上述规定虽然在事实上对业主反价行为有所偏益,但其本身却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税费承担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此未约定的,只能视为双方就主要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合同未成立;其次,认定合同未成立,从表面上看似对买方不公,但是买方也存在过错和“知法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要求以不损害己方利益甚至损害卖方利益以法律保护其利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在当今房地产卖方市场下,本律师提醒二手房交易的购房者,注意购房风险,尤其是阴阳合同的风险,购房无小事,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相关案例】


    吴先生向张小姐购买一套福田区的住房,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转让价格确认书,吴先生在向张小姐缴纳定金,并监管了首期款后,张小姐以阴阳合同违法为由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并拒绝在明确税费承担问题之前办理其他事宜。吴先生向福田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小姐赔偿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主要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合同未成立,吴先生依据未成立的合同主张权利,于法无据,遂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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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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