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贷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退房不买,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旱灾、战争、罢工等。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并要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区别开来。
2.房贷政策变化不完全适用情势变更,且法院适用情势变更须经严格的审核程序。
情势变更的含义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房贷新政中关于提高首付比例、二套房执行1.1倍利率等措施,是国家调控的常用手段。且新“国十条”出台前,各大银行已经纷纷取消利率优惠、央媒连续痛批高房价,就连本律师都撰博文批评政府不作为(房价暴涨,贫富差距扩大,政府难辞其咎!),政府调控措施呼之欲出,应当说很难够得上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可预见”。
此外,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从法院的严格审核程序而言,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定,是非常有难度的。
个别报道或律师同行过于绝对的指出,此种情况买方要求退定没有任何问题,本律师认为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部分购房者。
深圳方俊律师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