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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业主毁约不卖,收定金3万,赔偿违约金6万!

发布者:方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51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4日,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下,卖方朱小姐与买方黄先生、曾小姐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朱小姐将其所有的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某房产以人民币81万元的价格卖予黄先生、曾小姐。合同签署后,黄先生、曾小姐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监管了首期款,还取得了银行贷款承诺书。但此后卖方朱小姐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

    黄先生、曾小姐遂委托本站方俊律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小姐退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6.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朱小姐违约,判决朱小姐退还全部3万元违约金,同时,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房价20%的违约金过高,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6万元,并判决朱小姐赔偿黄先生、曾小姐违约金6万元。

    律师意见:目前深圳法院大多数意见认为,在没有证据支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20%的违约金属“过高”,并经常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标准,请广大当事人留意。

    附:本案民事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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