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管理车钥匙不严格导致未成年使用车辆出事故的车主刘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在事故中死亡的李某父母6210.15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2012年11月11日,刘某将自家一辆普通摩托车的钥匙交由小刘保管。小刘驾驶该摩托车到镇上游戏室玩游戏,遇到同为未成年人的赖某和李某在该游戏室附近玩耍,被李某拔下车钥匙表示要试骑该摩托车后,小刘同意了。赖某骑上摩托车,搭载李某往公路上走,但李某说赖某骑车速度太慢,便改由李驾车。后因车速过快,李某驾驶该车驶入公路左侧水沟的过程中与水沟上的盖板石相撞后侧翻在公路上,李某死亡。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刘父母和赖某父母支付其相应赔偿金。
荣昌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李某操作不当,与几位被告均无直接因果联系,且二原告即李某父母因在外打工,将儿子交由婆婆监护,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其儿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他人摩托车,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身承担90%的责任。该事故中虽然小刘没有责任,但是因为刘某将车钥匙交由未成年的儿子保管,且明知刘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使得摩托车处于三个未成年人操控的状态,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另外5%的责任由赖某父母承担。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