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废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自同年4月27日起给乙公司分批发货;乙公司分批支付货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义务。乙公司不完全履行义务,仅仅支付了两次的合同价款。
甲公司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从乙公司处取回与其所欠货款相应的废铁,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请求乙公司退还货物。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能否成为买方退货、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律师解答】
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支付标的物价款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其就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有义务将标的物交还出卖人;如果出卖人并不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要求买受人交还标的物,而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则不能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为理由,要求将标的物退还给出卖人,而拒绝支付价款。本案中,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