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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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对外出具的欠条对企业有效吗?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74人看过

【案情】

某贸易公司员工周某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与某制药公司发生药品买卖关系。2012年8月25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欠某制药公司药材款147632元并承诺当年年底付清,周某以个人名义在该欠条上署名。但周某到期并没有付清所欠款,某制药公司遂向该药品贸易公司追讨欠款,而某药品贸易公司以欠款金额不实,而且欠条系是周某个人出具,并未得到公司的授权为由拒付。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周某与某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其出具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某药品贸易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已载明周某的身份是购销员,故周某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购销业务。虽然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周某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但其中也并没有就此问题有限制性的表述。况且周某在向某制药公司采购药品及结算时,也均提供了该某药品贸易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的所需证照,上述情况使某制药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某药品贸易公司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当然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故法院认定周某出具给某制药公司的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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