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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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贵重物品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04人看过

[案情]

小李系未成年人,为县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小李因迷恋网络游戏,花费巨大,为此欠下了数千元的外债。

2012年7月的一天,小李瞒着家长,偷偷将将家中的一块价值3万余元的钻石戒指一枚,以8000元低价卖给网吧老板季某,并为季某写下字据:自愿出售钻戒一枚,没有任何欺骗、胁迫的情况,永不反悔,如将来出现钻戒权属问题,自己负责解决。

不久,卖钻戒的事被小李的母亲发觉,李母遂找到买表人季某愿按原价买回钻戒,遭到季某拒绝。为此,李母以小李的名义,将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李与季某直接的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季某返还钻戒。

[评析]

律师认为,小李与季某的买卖钻戒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只有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他们的智力发育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法律规定他们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小李的卖钻戒的行为事先并未征得其家长的同意,事后也未经过其家长的追认。这一民事活动明显与小李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这不同于实施小额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具、文具或一般食品等。因此,小李的卖钻戒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行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李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钻戒卖给季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钻戒,原告向被告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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