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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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内容不明产生纠纷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案情】

某贸易公司从事化工原料销售业务,为拓展经营,委托杨某经营广东地区的业务。2010年4月贸易公司出具委托书写明:“经研究,滋委托杨某代表本公司尽职地行使职权,全权处理本公司在广东地区的经营业务。”

2010年8月,杨某在广东成立贸易公司广东分公司并与朱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朱某购买家具一批。但由于操作失误,杨某发生违约行为致朱某发生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3月,朱某起诉贸易公司和杨某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杨某抗辩认为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权处理贸易公司在广东地区业务,其是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所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方承担。贸易公司则认为授权书中所谓的经营业务仅指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签订的购买家具的合同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系无权代理,由杨某对无权代理产生的后果负责。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杨某与朱某签订购买家具合同的行为是否是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表现为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被取消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合同法》规定在以上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委托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是向谁授权以及授权具体事和范围等。根据《民法通则》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委托书中经营业务的范围存在争议,“经营业务”的用语也并不能清楚的表明授权的范围。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经常会有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进行经营的情况,其民事行为也并不一定因此而无效。所以,该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贸易公司因杨某违约而致朱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作为代理人,对授权书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贸易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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