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某某(男方)诉称,其与包某某(女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育一女。后因包某某性格暴躁,时常无理取闹并要求和李某某离婚,李考虑孩子小未同意其离婚要求,20014年底,包某某因要求协议离婚并要求将夫妻共同房产和孩子抚养权均归她,未果遂跑到李某某单位大吵大闹,李某某考虑到这样下去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同意和她协议离婚,第二天按女方的要求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是按照包某某的要求,将一套房子和孩子归了女方所有。现李某某反悔,通过诉讼以离婚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依法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登记离婚时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男方反悔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的,经查明未发现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女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遂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附人身属性,不适用合同法里显示公平可撤销情形。一方当事人为了离婚,可能会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如果一旦登记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就反悔,那么对另一方而言显然不公平。法院不应以合同法的规定,即以显示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登记离婚时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规定。因此本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