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1年5月刚满18周岁的张某(女)与21周岁的李某(男)同居生活,2002年5月张某继承了8万元的遗产;2013年3月李某依法定继承继承了一套房产。2014年1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未果,张某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李某继承的一套房产。
在该案审理时,张某认为其继承的8万元遗产系婚前取得,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对李某继承的一套房产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应依法分割;而被告李某认为其继承的一套房产因为取得该财产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其个人财产处理。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的效力应该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起算。本案张某和李某均达到法定婚龄应为2003年5月。张某继承8万元遗产时。张某未达法定婚龄,属于同居关系,该遗产应为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继承房产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李某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一人一半分割。
【律师说法】该案争议焦点是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根据《婚姻法》第8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因此,本案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起算点为2003年5月,男方认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从补办结婚登记的2014年1月起算,登记之前属于同居关系的观点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