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A向某甲借款5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两栋房屋做抵押(估价是400万),某A的朋友某乙以一块作价800万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保证其还款,某丙以自己价值100万的奔驰汽车做抵押,保证其还款。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某甲与某乙、某丙特别约定是当某A不能还款时,某乙、某丙只负责帮助某A清偿100万的债务。现在某A不能清偿债务,某乙要求某A偿还,某乙和某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如何就各个抵押财产受偿呢?
律师解答
第一,如果多个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不能仅选择其中一项提供抵押的财产换价以后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如果在共同抵押中,各个当事人并未就以多项财产清偿债务达成协议,或者未特别预定各个财产的负担金额,共同抵押权人不能任意就某项财产的变价受偿,而应同时拍卖各个标的物,债权人应当案每项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中所占的比例分别受偿。比如在本案中,债务是500万,抵押物的价值为A400万,乙100万,丙100万,合计600万,那么各个抵押人应当承担的数额是:A 400万-100x4/6=334万, 乙 100-100x1/6=83万, 丙 100-100x1/6=83万。也就是乙只能请求A ,乙,丙按照上述数额清偿债务。
第三,如果抵押合同中已明确限定各项提供抵押的财产所负担的金额,则抵押权人应就所限定的金额分别受偿,而不能主张就财产的全部卖家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