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喜欢在网络上购物的李某看到某交易网站上有人出卖电视机,李某见网络平台上有“二手电视机出售,原装没有维修,50寸日立P50A101CK电视机,换新机闲置,低价出售,1000元”且配有图片展览。李某通过与货主电话联系后,对产品详细信息了解后,花1000元从货主手中买到了一台50寸日立P50A101CK电视机。买进电视一个月后,电视机出现故障。李某请人进行修理,修理工打开电视后发现,该50寸日立P50A101CK电视机是组装,已进行多次维修。李某遂以王某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退货,并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交易中有偿获得二手电视机,其购买电视机是因生活需要,因此其属于消费者。王某在交易网络平台上出售电视机,其在网络上宣示的电视机的性能、状况与电视的实际性能、状况不相符,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执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李某购买50寸日立P50A101CK电视机的价款是1000元,其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合法有据。遂依法判决王某退货,并赔偿李某损失3000元。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