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王野驾驶雇主徐春雷所有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桦川县繁荣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赵杰撞倒,造成赵杰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野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杰无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于2010年4月1日起诉至桦川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野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与徐春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野受雇于徐春雷驾驶车辆,造成原告损害应由雇主徐春雷承担赔偿责任。王野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与徐春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未投保交强险,故徐春雷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原告损失。因原告损失不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徐春雷应当足额赔偿。
案后评析
笔者认为作为弱势一方的雇员在日常活动中,应当经常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野也正是意识到了法律的作用,在诉讼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的保障,得以最小化程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