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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猝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院 猝死不属理赔条款范围 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37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朱先生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认为是意外死亡应该获得保险赔偿金,结果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称“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日,金山区法院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29日7时许,某公司员工朱先生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中突然倒地不醒。警方接警后会同120救护人员将朱先生急送医院救治,但不治身亡。同日,经公安机关进行尸检,确认朱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

朱先生所属的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为其139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均每人为6万元,朱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同年12月19日,公司组织员工体检,朱先生经体检身体正常。公司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却遭到拒绝。于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死亡赔偿金6万元。

【法庭辩论】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朱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展开辩论。

公司认为,朱先生上班途中突然死亡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给予意外保险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辩称,朱先生的死亡原因属于猝死,并非意外伤害致死,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不能理赔。

究竟何为猝死?《辞海》中解释道,指某些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性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朱先生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朱先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并不是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对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朱先生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法辞典】

《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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