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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贪杯命丧饭店谁担责 法院 饭店和同桌人均负有救助义务 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2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在晓娟的生日聚会上,自称是她男友的小林不请自来。谁知几杯酒下肚后,他竟醉死在饭店。小林的家人把饭店负责人和同桌吃饭的晓娟等人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普陀区法院审理认定,晓娟应对小林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小林和晓娟,一个是饭店厨师,一个是服务员,在网上结识后,尽管小林穷追不舍,但晓娟并不喜欢他。

去年5月26日是晓娟生日,晓娟邀请几名好友准备在某饭馆吃夜宵庆祝。当天23时许,众人在饭店门口遇到了不请自来的小林,就让他一起加入,后来他喝多了酒,就趴在饭店沙发上休息。凌晨1时30分许,同桌吃饭的人先后离开,小林被留在饭店沙发上睡觉,服务员多次询问要不要送他回家,还拿桌布盖在他身上。想不到凌晨4时,服务员发现小林已全身冰凉死在沙发上。经司法鉴定,小林的死因是乙醇中毒。

悲剧发生后,小林的父母认为参与饮酒的同桌人对儿子疏于照顾,饭店也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于是将同桌人和饭店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

庭审中,晓娟等同桌人均表示,小林出现时身上已有一股酒味,席间也没有人劝他喝酒,晓娟多次问是否要送他回家,都遭到他的拒绝;饭店方也表示已尽到注意义务,同时提交了当天的结账单,证明当晚这桌客人一共就点了7瓶啤酒,按常理不会有人喝死。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过度饮酒对自身乃至他人、社会的危害性。饭店负责人对小林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晓娟作为用餐者中唯一与小林相识的朋友,对他酒后应给予更多照顾和关心,本可以护送他回家、通知他的家人照顾,而晓娟没有这么做,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情判决晓娟赔偿3万元。

【以案说法】

同桌用餐人对醉酒同伴负有何种义务?

法官:人醉酒时,自身行动力、辨别力、自制力均会不同程度受影响,存在较大的健康和安全隐患。同伴之间相互关心、照顾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同桌有人醉酒的情况下,同伴负有帮忙、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包括通知亲属、护送回家、送医救治等。承担上述义务的人,应当是同桌人中与醉酒人关系较密切且具备救助能力的人。

饭店作为经营者,对醉酒客人负有哪些义务?

法官:饭店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现顾客醉酒,应及时提醒并给予适当照顾,比如代为通知亲友、帮助醒酒等,必要时还应及时送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饭店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饭店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个较合理限度,判断合理限度的标准一般是饭店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特定的要求,是否属于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可预见性等。

【法词典】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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