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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Lawyer Laws
2016-09-26

假日“代驾”致残 难享工伤待遇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16时06分 | 已阅读: 772 | 举报

【案例】考虑到“五一”假期期间,嫁女娶亲等喜宴较多,而许多人又不得不喝酒,一家公司的员工杨某遂决定乘机通过担任代驾来“捞外快”,并专门在数家酒店门口张贴了招揽生意的“小广告”。“五一”中午,李某由于醉酒无法驾车,以100元的价格雇佣杨某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刘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个月后,鉴于刘某无力赔偿,杨某便以其所在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案例】考虑到“五一”假期期间,嫁女娶亲等喜宴较多,而许多人又不得不喝酒,一家公司的员工杨某遂决定乘机通过担任代驾来“捞外快”,并专门在数家酒店门口张贴了招揽生意的“小广告”。“五一”中午,李某由于醉酒无法驾车,以100元的价格雇佣杨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刘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个月后,鉴于刘某无力赔偿,杨便以其所在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杨的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点评】杨的确不构成工伤,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关键词,无疑是“工作”。而“工作”肯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工作,如果是与用人单位无关,即使是工作且出现了伤害,也不构成工伤。本案中,虽然公司是杨的用人单位,但正因为杨是在“捞外快”,即其行为与其在公司的岗位无关,也不是为了公司利益,决定了公司虽然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却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同时,由于李某只是临时雇佣杨“代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而其无需为杨秀兰办理工伤保险,更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