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姜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2016年“五一”假前夕,一家单位向姜某发出了邀请,请姜丽红利用假期为其检修机器设备,并许诺了丰厚报酬。姜某觉得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而这恰恰是自己的拿手本领,遂答应了下来。当姜某如期前往检修后,公司领导便打来电话,说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在外“打短工”,更何况对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务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觉得自己对法定节假日内的活动有权自行支配、公司无权干涉而置之不理。岂料,当姜某节后回到公司上班时,真的被公司解聘。
【点评】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然姜某只是利用“五一”假期在外“打短工”,但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行为同样属于兼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其提出,劳动者却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对姜某的行为加以制止,甚至明确表明务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而姜某却置之不理,明显当属其列,更何况对方单位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姜某的行为或多或少地会给公司利益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