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瑞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贵州省XX公司、贵州省XX公司及第三人重庆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黔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后贵州省XX公司、贵州省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黔民终876号,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二被告共同直接支付第三人拖欠原告的货款XXX.89元,案件受理费29070.50元;二、由二被告直接支付第三人拖欠原告的货款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以货款本金XXX.89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暂算至2017年7月1日约为372万元(上述一、二项合计100XXXX9227.39元)。本案重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XXX.89元,其余部分放弃,即放弃关于利息等支付的诉讼请求。
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XX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91元,减半收取27845.50元,由重庆XX公司承担。重庆XX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91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还5406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