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可认定部分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就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粉镀锌的方法,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粉镀锌装置,两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犯;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和装置同时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既构成对该专利的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也构成对该专利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2004年7月26日,〔2004〕行他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 第302页 观点编号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