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县义平|时间:2019年04月26日|6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某某,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魏某某,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马某,住西安市莲湖区。
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魏某某、马某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12827254.7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4087254.7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以13537254.7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以12987254.7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以12827254.7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西安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魏某某、马某某对上述款项在9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马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中段小区3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82元,马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33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魏某某、马某某、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70695元,本院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80337元,剩余3903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中段小区3号楼房屋的租金(限2000万元范围内),并对该房产委托评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房产以物抵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条件成就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件成就,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