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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律师亲办案例:一审败诉二审维持 决战高院终获胜诉

发布者:县义平|时间:2018年04月17日|1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个标的额并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却一波三折,一审被判败诉,二审意外维持原判,在律师的一再坚持和坚定的信念支持下,申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胜诉的概率虽然极低,但在与高院法官多次充分沟通法律观点及提交法律文书后,最终陕西省高院完全采纳本律师意见,终获胜诉!

县律师亲办案例:一审败诉二审维持  决战高院终获胜诉


【案情简介】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申1953

2010 A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销售主合同》,2013年A公司与C公司也签订了《销售主合同》,同时载明B公司与C公司为关联公司,可以共同使用信用额度和账期。2014年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明确适用期限及返利提成款的支付方式等。2015年B公司提货后一直拖欠A公司货款468199.48元,C公司也欠A公司111840元,B公司和C公司均欠A公司违约金,A公司共收到厂家转支付C公司的返利提成款283293.42元。A公司为了减轻对方负担,故在起诉时直接用代收到C公司的返利提成款抵消了C公司欠的货款和违约金,抵消后剩余73075.57元抵消了B公司欠的货款本金。

B公司认为A公司是支付返利提成款的主体,且A公司共欠C公司返利款462943.42元,C公司将债权在庭审中转让给B公司,所以应当抵消。


法律关系分析】

一、B公司与A公司签订独立的买卖合同,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C公司同样与A公司签订独立的买卖合同,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

二、C公司、A公司及厂家形成了返利提成款的代收、代付和转付的关系,厂家不直接向C公司支付返利,而是通过销售平台转付。

三、C公司与A公司的《采购协议》也明确厂家系返利款的真正支付责任主体,A公司为代收,在特定条件下的代付。

四、本案诉讼标的为B公司与A公司的货款纠纷,返利系C公司、A公司及厂家三方争议标的,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律师代理思路解析】

   本案在接受委托并起诉时均无问题,但一审法官强行将本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形成的独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不公平判决,二审法官又强行维持,最终通过难度最高的再审获得胜诉,再审中充分表达代理意见,并得到全部采纳。

    首先,本律师明确提出一、二审法院将C公司与厂家之间的“返利提成款”纠纷纳入本案审理严重超出了本案的诉讼请求,该“返利提成款”纠纷应当另案诉讼处理。

    其次,本律师结合一、二审举证部分提出,C公司所称的返利提成款数额形成完全缺乏证据证明,返利款支付主体的认定上偏离证据本身约定,返利款在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结算也是无任何证据证明。

    再次,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缺乏法律基础,且转让的是不存在的债权,A公司也当庭质证中提出异议,当然不得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本律师将一、二审审理的经过及特殊情况与高院法官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力求法官听进去律师合理、合法之代理意见,确保最终能够胜诉。


   【全案采纳律师意见

经过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以及代理观点的充分表达,最终实现了难度极大的再审胜诉。高院直接在裁定中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指定西安市中院再审,并给出了再审的指导意见。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一定要有不抛弃、不放弃的职业精神,要粗中有细,柔中带刚,要敢于向任何不利局面下的错误判决宣战。本案一审、二审出现的明显错误不得不令人怀疑案件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但我坚信正义终将伸张,只是伸张正义需要律师坚定信念不动摇,职业态度需诚恳,专业知识要过硬,当然需要委托人的信任。


本案例为县律师亲办再审案件,如您在阅读中有任何疑问均可留言评价或咨询,亦可通过电话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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