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广东的当事人电话咨询,说对方是诈骗,而且是惯犯,来寻求帮助,案情如下:
咨询者是广州人,下成甲,骗人者是四川人,下成乙。甲是开手机店的,乙开着汽车来甲的店里假装买手机。付款时,乙声称自己的信用卡届期没有偿还完,希望借甲1万元还信用卡,然后再用信用卡付手机钱并连带1万元一起刷。甲为了卖一部手机通过支付宝借给了乙1万元,但是乙还款后,声称没有钱了,并打电话冻结了银行卡。乙愿意写借条,亦愿意将自己的车辆抵给甲,但甲发现乙的车辆市值仅两千左右。甲意识到受骗了,不让乙走,并报警,但警察出警后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予处理。甲开始寻求律师帮助。
法律分析:
1. 乙方向甲方借钱还信用卡,并愿意书写借条并给予身份信息,但就是称没钱,赖着坚决不给钱,让甲方不得不怀疑其骗的故意。但甲方也不可能一直扣着乙方不让其走。但让其走后,甲通过诉讼维权不可能短期将钱追回而且还得付出一定成本。好多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放弃权利。
2.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借款合同,而应该是一个附条件的手机买卖合同,而且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甲借给你1万元是为了乙能和甲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恶意不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应该向甲索要1万元并赔偿惩罚性违约金,以打击不诚信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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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熟是谁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