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利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名买房

发布者:张顺利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288人看过

主体:甲(夫)乙(妻)、丙(夫)丁(妻)、戊(丙丁工作的单位)。乙是丙的堂姐。

丙是戊单位的员工。二十多年前,戊单位为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丙因为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单位的房屋,遂将购买资格让与了自己的堂姐乙。乙将购房资金交予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后因为丙不再戊单位上班,将购房相关手续的名字改成了自己妻子丁的名字。房子建成后,丁亦将住房证等相关手续交予甲乙夫妇保管,且甲乙一家人在此房屋居住了二十年有余,一家人全部落户于此房屋。当戊单位集中为单位员工办理房产证时,丁与甲乙产生了矛盾,丁认为房子是自己所有,仅借甲乙居住。戊因双方间未达成和解,不知为何,将此处房屋登记在了戊自己名下。

甲、乙聘请律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丙、丁、戊。我认为不妥。合同具有想对性,甲乙丙丁戊之间存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会同时审理,应该是两个诉。而此时丙丁又故意不起诉戊,争取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以合同纠纷为由难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法院让代理人撤诉。

个人认为本案应该是确认之诉。房屋随登记在戊单位名下,仅能表示戊是法律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人,当有证据证明实际所有人与房产证登记所有不符时,法院应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房屋权属。

甲、乙应该以确认之诉起诉戊单位为被告,并将丙、丁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为甲乙所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