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应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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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A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应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土地纠纷 |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民申9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六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B、C、D、E、F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南省XX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XX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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