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以前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工资、储蓄、接受的赠与和遗产、房产等;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以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长辈在婚前赠与的区分。长辈的赠与如果明确指明了对象,该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常常有这种情况: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一方的长辈慷慨拿出储蓄给两人说去买房结婚吧,但并没有指明该赠与是给一个人还是两人,长辈去世后,也没有证据来证明,离婚时如何认定该赠与的归属呢?笔者认为,该赠与应该属于长辈亲属的个人财产。理由:长辈碍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赠与哪一方,其真实意思肯定是赠与己方亲属,如果有朝一日晚辈夫妻离婚,长辈更是不愿把赠与分割,所以其真实意思应该是赠与己方亲属,而不是双方,离婚时应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一种情况除外,如夫妻双方将该赠与买房,房产证写明两人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可将房产评估,先将婚前赠与部分退还一方,剩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再行分割。
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屋的区分。如果是婚前个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该房所有权属于其个人,毫无争议。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房产仍然属于首付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这是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如果还是上述这种情况,房产增值了,那么离婚时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该不该分割呢?该问题在实践中也相当普遍。笔者以为,应该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即把该房产上的最初投资进行比例划分,然后对现房产进行评估,房产所有方应该按照比例退还另一方的投资及其收益,而不是仅仅退还共同还贷的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的划分。一方在另一方不知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则属于个人债务,自己承担。债权同理。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结婚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
(1)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
(2)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3)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
(4)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1)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
(2)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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