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写明主体
例如:拆迁人、被拆迁人、实施单位。
(二)房屋拆迁依据
例如: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等等。
(三)被拆房屋的基本情况
例如:房屋所在地点、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等等。
(四)拆迁安置情况
(五)安置房屋的标准
例如:建设质量应当符合何种标准规定、房屋内应当有什么设施等等。
(六)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属
(七)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例如: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等。
(八)房屋拆迁补助费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逾期安置违约责任
(十一)拆迁人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争议处理
(十四)补充与附件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房屋拆迁结合型补偿
房屋拆迁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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