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认罪认罚制度,并未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被告人不能上诉。事实上,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性文件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放弃部分诉讼权利,获得了刑罚上的减让,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也是国际绝大多数国家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经常有被告人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判决后,又对判决结果不服,试图通过上诉,获取较轻的刑罚。此时,公诉机关一般认为被告人上诉是对认罪认罚反悔,不应再享受认罪认罚条件下的刑罚减让,故公诉机关一般会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一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可能会获得比认罪认罚情形下更重的刑期。
但是是否被告人上诉就一概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是的,这要分情况来看,具体要看被告人的上诉理由。
若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这表明被告人推翻了之前认罪认罚前提下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代表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不再认可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此时,二审法院一般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一审法院再次认定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可能会获得比原审刑罚较重的刑罚,因为此时被告人不再享有认罪认罚情况下的刑罚减让。
但是若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此时不影响对原认罪认罚的情节的认定,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若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即便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认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审法院所应注重的是发挥纠错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使用。
高登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