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J某本是广东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因朋友找他帮忙,代为查询抵押车主的身份信息,J某将不久前结识的Y某介绍给朋友,Y某是当地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有权限进入车管所内部系统进行查询。此后J某对Y某与其朋友之间的交往并不了解。今年五月下旬,Y某找到J某,让J某给他介绍“客户”,并且承诺给J某一定好处费,J某方才得知Y某利用工作之便将车主信息卖给他人。由于J某经济压力巨大,妻子在家料理家事,J某不仅要抚养两个年幼孩子,还得供弟弟上大学,时不时还得给其他弟妹一些生活费,由于J某法律意识淡薄,还抱着“多赚一点是一点”的心态,他答应了Y某的请求,为Y某介绍“客户”。
七月初,本案案发,J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眉山市看守所。管宇律师于2018年7月20日早上接受J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眉山市看守所会见J某,充分了解案情,详细记录会见笔录,为J某的疑问进行解答。会见结束后,管律师与J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J某的涉案情况。当日下午,管律师前往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递交律师手续,并向办案警官了解情况。7月23日,管律师向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J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当面向办案警官陈述要点。园区分局采纳管宇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于2018年7月26日电话通知将对J某作出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本案当事人J某于昨日释放。
J某离开看守所后,对管律师的付出由衷感谢,并表示将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改正之前所犯下的错误。
主要办案动态:
1、2018年7月20日上午,管律师前往眉山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
2、2018年7月20日下午,管宇律师前往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递交律师手续,向承办警官了解情况;
3、2018年7月23日,管宇律师向承办警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J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4、2018年7月26日,管律师接到承办警官的通知,告知决定对J某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放人;
5、2018年7月31日,J某释放,并办理相关取保手续。
小结:
J某所涉罪名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对该罪名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应对J某的主观心理的变化分别分析,之前J某虽然促成Y某及他人的交易,但是他当时并不知道Y某靠变卖车主信息牟利;后来Y某明确寻求与J某合作后,J某的主观状态方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为J某参与后不久就案发,J某及Y某这段时间出售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J某还患有神经类疾病,继续羁押也不利于他的身体健康,将近半个月的看守所体验也足以震慑J某的内心,警官充分考虑所有情况后,同意变更J某的强制措施,让其回家继续挣钱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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