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L某于2018年1月与C某开房进行嫖娼,后L某与C某在聊天过程中发现C某似乎很有钱,由于L某当时经济压力大,一时糊涂产生抢劫的想法。后趁C某不注意,L某从随身挎包里拿出一把刀,放在C某脖子处对她威胁,称“借2万元钱”。由于C某身上除手机外,无其他财物,L某就让C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申请6000元借款额度,由于借款到账需要一段时间,L某后来等得不耐烦,C某为逃脱就说她自己出去找朋友借钱拿给L某,L某同意后随C某一同离开房间办理退房。在酒店门口,C某趁L某不注意大声呼救,被附近巡逻的综合治安队员发现,L某放弃反抗,原地等待抓捕,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将L某、C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L某、C某因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都被行政拘留14日,L某行政拘留结束后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018年5月9日,L某被控抢劫罪一案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管宇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主要针对量刑发表多个法律意见。2018年5月16日,成华区法院复庭宣判,合议庭采纳管宇律师的辩点,认为L某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L某表示服判不上诉,L某家属对管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动态:
管宇律师于2018年1月19日接受委托以来,先后前往都江堰市看守所会见L某不下六次,前往都江堰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不下七次,先后发表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认定犯罪未遂等法律意见,由于抢劫罪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型犯罪,未能对L某取保候审。
本案影响量刑的辩点:
1、L某属于犯罪未遂。
L某最终并未从C某处获得任何财产性利益,因借款未到账所致,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L某已经实施完所有犯罪行为,就实施状态来看,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法官最终采纳管宇律师的意见,对L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L某构成坦白。
L某到案后态度端正,如实供述,其询问笔录无狡辩和任何反复,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未对L某的坦白情节进行认定,管律师在案件审理时将此情节进行说明。
3、L某系偶犯、初犯。
L某此前一直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偶犯。此次实施抢劫也是临时起意,相比蓄谋已久的抢劫犯而言,L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另外,L某实施抢劫时,有许多小细节,管律师也特意进行说明,从判决结果来看,管律师提到的细节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一定影响。
小结: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就罪与非罪进行辩护没有必要,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辩护上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本案中,辩方就是尽可能多地将从轻处罚情节展示给审判长,持刀抢劫终获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在成都各个法院的判决来看,确属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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