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Y某因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于2016年11月被都江堰市农林局查处,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已被屠宰的生猪26头,未被屠宰的生猪13头,经称重,生猪白条肉共4500公斤,毛猪2143公斤,农林局执法人员根据当地屠宰公司的猪肉收购价格认定Y某涉案货值金额为十四万余元。2017年10月,Y某接到民警电话前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管宇律师参与庭审为Y某进行精彩辩护,辩方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主要针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采纳辩护人多个意见,当庭对Y某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Y某表示服判不上诉,Y某家属对管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动态:
管宇律师于2017年10月22日接受委托以来,先后前往都江堰市看守所会见Y某不下十次,前往都江堰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不下六次,先后发表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重新认定涉案金额等法律意见,由于Y某有前科,未能取保候审。
本案争议焦点:
1、涉案货值认定问题。
管宇律师认为本案涉案货值认定偏高,与事实不符。第一,都江堰市农林局以抽样调查的方式询问了当地三家屠宰公司的生猪收购价格,通过加权平均得出市价,进而认定本案涉案财产金额;这三家屠宰公司是无鉴定资质的法人,其给出的价格说明未达到刑事证据标准,应以当地物价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货值。第二,农林局查处的生猪产品中包括白条肉、猪头、肥肠等,在计算价值时并未将其分类处理,统一以白条肉价格进行认定,所得出的计算结果比实际金额大。
2、自首与坦白的认定问题。
“Y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前往经侦大队”这一事实是否符合自首的主动性进行。管宇律师表示,Y某虽然在到案前受到行政强制措施,但并不影响其归案主动性,Y某是在到案后才第一次被讯问,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规定,最终审判长采纳管宇律师意见对Y某从轻处罚。
小结:
本案Y某现场查获猪肉看似不多,但由于证据原因,公诉人对Y某过去两个月经营屠宰场的违法所得未在起诉书中体现,对其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属轻判。关于价格认定,需以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对于鉴材的保存、运输是否符合规范也是需要注意,鉴定结论有时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权威,我们需要有破除对鉴定结论迷信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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