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处理

发布者:王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6人看过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