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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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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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合同履行顺序

发布者:王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7人看过

根据司法解释,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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