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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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

发布者:张苗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949人看过

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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