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裕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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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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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责任纠纷和赔偿事宜

发布者:康裕达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556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11日,老季乘坐老王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至XX建设公司承建的一期建设工地寻找好友老沈。下午4时许,老季在帮助某建设公司卸载钢材时,因捆系钢材的钢丝未挂好,钢材散落下来将老季的双手砸伤。XX建设公司称,老季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公司不需要老季帮工,老季不是义务帮工,并不打算对老季进行。老季只好求助于法律。

办案过程

康律师在跟老季沟通后,理清了事实,2014年10月11日,老季到泰和某钢材店购买钢材,此时钢材店刚好要供一批货给xx建设公司,因钢材店经常与经营货运的老王有生意来往,便代XX建设公司请老王将钢材运送至XX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而老季也想请老王运送钢材,其又打听到好友老沈在XX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做事,便搭乘老王的车一起到工地上。老王运送钢材至工地后,工地工作人员进行了验收,并叫了由小刘驾驶的挖掘机来卸货,同时工地工作人员请求老王帮忙在车上将捆好钢筋的钢丝绳挂到挖掘机铲斗背面的挂钩上。挖掘机所卸第一批钢筋落地后,在工地负责扎钢筋的老沈发现刚卸下的钢筋压到了其已经扎好的钢筋上,影响了其工作,就叫小刘将钢筋吊起重新放过。小刘便将钢筋重新吊起,老沈则帮忙扶着钢筋的一边,老季也主动过来帮忙扶着钢筋的另一边,老季扶钢筋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表示不需要其帮忙扶或者制止老季。钢筋吊起的过程中,老季所扶钢筋这一边捆绑钢筋的钢丝绳突然脱落,掉落的钢筋将老季双手砸伤。老季受伤住院医疗费有68813.23元。


仲裁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在老季受伤这一事情上,XX建设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占70%,老季自身承担30%的责任。

限X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老季老季各项损失160369.55元的70%,计112258.69元。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在了解清楚情况后,觉得XX建设公司在老季的受伤这一事情上存在着责任,为维护老季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老季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约16万元左右。

为支持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老季身份、主体资格及老季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

2、对老沈的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1日老季在帮助XX建设公司承建的建设工地卸钢筋时被散落的钢筋砸伤双手,后被送入泰和县中医院、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证明老季在泰和县人民医院及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及花费医疗费68813.15元的情况。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老季的伤势构成伤残八级,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休息时间为30日。

5、鉴定费发票,证明老季支付鉴定费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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