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裕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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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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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

发布者:康裕达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8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尹某某(女)与黄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某,现在泰和县城读书,跟随尹某某居住。黄某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尹某某婚后自2006年起先在外地开服装店,2009年回到泰和县城开服装店,婚后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尹某某觉得黄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也不顾家,夫妻感情已破裂,想离婚并争取小孩黄某某的抚养权和房子所有权。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尹某某委托康裕达律师帮忙办理离婚事宜。

办案过程

在法庭上,黄某也承认夫妻感情确实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但原因是尹某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且尹某某为达到离婚目的,不准小孩与他见面、沟通,还指使小孩打电话辱骂他,尹某某的行为不适合再抚养小孩,要求小孩由自己抚养。另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某父母借款65000元,应当先行归还,然后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购房债务。由于尹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尹某某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康律师的帮助下,尹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黄某以及婚生儿子黄某某的户口复印件;2、婚姻审查处理表,证明尹某某、黄某系合法夫妻关系;3、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4、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黄某三个XX储蓄账户的明细反映黄某转移共同存款;5、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以及XX银行贷款细单一份,证明尹某某、黄某按揭贷款199000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现还差欠银行贷款164023.78元;6、尹某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四张,证明尹某某向亲戚借款65000元用于装修房屋;7、泰和县人民法院问话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8月份,黄某起诉离婚时,儿子黄某某表示要求与尹某某共同生活。

黄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6年8月23日和2007年5月16日的汇款单收据各一张、尹某某父亲存折一本,证明尹某某于2006年向黄某的父母借款10000元,2007年向黄某父母借款3000元,2010年向黄某父母借款32000元;2、接处警登记表四份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黄某于2014年3月、4月、6月和8月发生纠纷并报警,黄某于2014年6月29日与尹某某发生纠纷时,被尹某某妹妹打伤;3、黄某在2014年的工作情况及离职书,证明黄某在2014年因与尹某某产生纠纷,无法安心工作;4、原、黄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黄某于2014年3月签订过离婚协议;5、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714号案的庭审笔录复印件,证明黄某起诉离婚时,曾证明尹某某向黄某父母借款65000元;


仲裁结果

法院对黄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黄某提供的第1组证据不能证明尹某某向黄某父母借款,只能证明黄某的父母曾经出资13000元给尹某某开店,出资32000元给尹某某装修房屋,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尹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3组证据系黄某在2014年的工作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4、5组证据真实性尹某某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第5组证据中,尹某某并没有认可向黄某的父母借过钱,无法达到黄某的证明目的。

最终,在康律师的帮助下,尹某某女士成功的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房产的所有权和之前被转移的一些共同存款。

判决如下:

一、准予尹某某与黄某离婚;

二、尹某某、黄某婚生男孩黄某某由尹某某抚养长大,黄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黄某某十八周岁(至2023年2月),黄某共需负担抚养费48500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黄某处的共同存款65000元,尹某某尹某某享有32500元,由黄某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尹某某尹某某;

四、尹某某、黄某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尹某某所有,所差欠银行的按揭贷款也由尹某某负担,尹某某补偿黄某黄某房屋分割款197988.1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二、三、四项相抵后,尹某某尹某某还应补偿黄某黄某房屋分割款116988.1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对黄某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第1组证据中2006年和2007年的13000元,是黄某存在父母处的,原、黄某结婚后,黄某父母拿出来给尹某某开店使用的,不是借款。2010年的32000元,是原、黄某买房后,黄某父母主动赠与给尹某某、黄某用来装修房屋的,也不是借款。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尹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第3组证据不能证明与尹某某有关。对第4、5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第5组证据中,尹某某并没有认可向黄某父母借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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