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刘华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经过反复考虑,刘华决定卖掉房子来还债,可就是这个卖房还债的决定让刘华接二连三地与前妻张美玉打起了官司。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3年,刘华与张美玉在朋友的宴会上相识并相爱,不久两人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第二年张美玉便生下一子,取名刘安。由于缺乏了解,刘华逐渐发现妻子脾气暴躁,心胸狭隘,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大吵大闹,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01年7月刘华与张美玉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刘安由刘华抚养,抚养费由刘华承担;办理完离婚手续起两年内刘华支付三万元给张美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刘华负责还贷,还清房贷后张美玉将其拥有的产权全部赠与婚生子刘安,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张美玉应向刘华退回三万元,并按每月四百元的标准自离婚之日起向刘华支付10年的抚养费。刘华八年的婚姻生活就此结束。
离婚后,刘华与张美玉各自过着自己的日子,倒也相安无事,刘华以为从此就可以过上了平静的生活。但事与愿违,2007年刘华的生意失败,刘华决定卖了房子,缓解经济压力。但是房子仍然是刘华与张美玉共有,要卖房子必须张美玉同意。为此刘华找到了张美玉商量,没想到张美玉坚决不同意卖房,说:房子是给儿子的,不能买。经过几番协商,张美玉仍不松口,还把房产证从刘华家里拿走了。无奈之下,刘华将张美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同意,将涉案房屋变卖后扣除欠银行的部分及刘华个人还贷部分后,剩余房款刘华和张美玉各分得50%。房子的事情就此结束,但刘华与张美玉之间的恩怨似乎并未结束。
当刘华拿着当年的离婚协议找张美玉索要三万元及其子刘安10年的抚养费时,不想又被拒绝。刘华一气之下再次将张美玉告上法庭,要求按离婚协议返还三万元,并以其子刘安的名义起诉张美玉,要求支付刘安10年的抚养费。张美玉在收到刘华的起诉状副本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变更婚生子刘安的抚养权诉讼,要求判决由其携带抚养。
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并询问刘安的意见后判决:变更刘安的抚养权,由张美玉携带抚养,刘华按每月500元向张美玉支付抚养费。
抚养权变更案败诉后,经律师指点,刘华在抚养费案件判决前撤回了以其子刘安名义提起的抚养费的案件,改由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美玉支付其代为垫付的抚养费。
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张美玉在判决生效后向刘华返还三万元,并按每月400元向刘华支付自2001年8月起至抚养权变更前的抚养费共计20100元。
律师拍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刘华与张美玉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刘华与张美玉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刘华负责还清房贷,刘华还完房贷后,张美玉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赠与给儿子刘安,该条约定属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条件成就前,即张美玉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刘安前,该房屋仍属刘华与张美玉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份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此,刘华想卖掉房屋就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即张美玉的同意,在张美玉拒绝配合卖房的情况下,刘华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自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刘华与张美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华离婚后两年内向张美玉支付三万元,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将张美玉名下产权份额过户给刘安时,张美玉应退还刘华三万元,并向刘华支付刘安每月四百元的抚养费。离婚后,刘华已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美玉支付了三万元。现刘华因经济原因,最终没能还清银行房贷,张美玉的产权份额未能过户给刘安,因此,张美玉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收到的三万元退还给刘华。
至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张美玉应当支付刘安的抚养费。但是,刘华是以刘安的名义起诉张美玉支付抚养费,这原本并无不妥,可是,张美玉在接到刘安的追讨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后立即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如果张美玉抚养权案件胜诉,儿子归其携带抚养,那么刘安的钱则由张美玉管理,刘华仍然拿不到抚养费,但实际上,从离婚以来,张美玉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一直是由刘华在为其垫付,刘华与张美玉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刘华撤回刘安的抚养费案件,换由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美玉支付刘华垫付的抚养费是明智的。不过,由于刘华与张美玉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刘华只能主张已经垫付的抚养费,即只能主张自离婚时起到抚养权变更时止的抚养费。
另外,张美玉提出变更扶养权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3项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张美玉在起诉变更抚养权时,刘华与张美玉的儿子刘安已满13周岁,法官在审理时充分了解了刘安的意愿以及张美玉的抚养能力,最终根据刘安的意愿,判决变更抚养权由张美玉携带抚养。
案件结束了,双方都没有对案件提起上诉,刘华与张美玉又重新回到了正常的生活轨道,各自忙着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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