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华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60661704
咨询时间:00:00-23:00 服务地区

深入解析央企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王莉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014次举报

2010年4月26日,为防止“力拓案”再现,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201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发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指引》(下面简称技术指引或指引),标志着央企商业秘密保护从宏观要求进入落地阶段。该指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支撑体系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其核心继续直指承载着各类央企商业秘密的敏感数据的安全问题,防止信息泄露成为央企商业秘密保护建设的关键和核心。

目前,经过多年的合并重组,央企总数已经从国资委最初成立时的近200家削减为目前的112家,这些央企总部基本都已经设立了保密委、保密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负责保密相关的工作,但传统上,这些相关工作更为关注的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相对而言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对此,业内专家,中国软件通用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先生指出,在目前112家央企中,除了11大军工集团因为业务原因,涉及国家秘密较多外,其余百余家央企只在小范围内涉及一定的国家秘密,而国家秘密的保护,更多的遵循国家保密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标准和规范,组建了独立的、与外界物理隔离的涉密网。**先生表示,大部分央企的大部分业务并没有运行在独立的涉密网内,而且因为兼顾效率的原因,也不适合大规模的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信息保护,这就是目前央企对商业秘密保护遇到的一个现实的难题和挑战。而技术指引的出台,就是为了在兼顾业务和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指导各级央企进行切实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据了解,指引共计6大类,近200项具体要求,其核心是数据安全保护,还包括网络安全、服务器与应用安全、终端安全、移动介质安全以及制度的安全,以期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防护体系。指引出台初期,个别央企信息主管表达过重复建设的担心,对此,**先生首先分析了目前几个主要的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他谈到,目前我们信息安全建设体系,主要遵从两个标准和规范,一个是国家保密局主导的,保护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标准和规范,一个是公安部主导的,保护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标准和规范。分级保护主要通过建立物理隔离的涉密网,并辅助一系列安全软硬件和严格的制度,在基本实现信息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典型的比如工作效率降低,审批工作的增大等,主要适用于对信息安全有极高要求的军工企业。等级保护为更为广泛意义上的信息系统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安全保护体系,但是在数据安全方面,主要强调了数据备份安全,对数据特别是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的泄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而技术指引正是在参考了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并突出了机密性这个数据安全的核心需求。同时,**先生强调,央企商密建设过程是一个安全增强过程,肯定不是重复建设,在网络安全、终端安全等传统等保覆盖的范围内,更多的是利旧(即利用现有的软硬件设备,通过安全策略的调整达到安全增强的目标),新建的核心和重点主要在数据安全本身。整体而言,我们提出的思路是商保达标、等保合规的二合一解决方案。

央企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的中坚力量,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这些年,企业信息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敏感内容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事实上也发生了不少信息泄露事件,给企业经营、甚至国计民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强化央企商密保护建设,实现对重要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据悉,目前央企商密建设一期试点的9家单位已经逐渐收尾,在试点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国资委保密委专家组成员,中国软件通用产品事业部总经理赵雪荣先生认为,随着一期试点的收官和二期试点的推进,国资委有关方面也会对技术指引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但其建设的核心主旨不会改变,商密信息有重点、有针对的进行保护的思路不会改变,最终实现对商密信息非法访问行为的“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走不脱、赖不掉”五不防护目标不会改变。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王莉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060661704
  • 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7.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88分 (优于80.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4.1%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莉华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5562 昨日访问量:12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