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CSRC to Further Improve the Delisting System for Listed Companies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
《决定》强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决定》删除了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决定》还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